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执27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汝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于世伟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世伟,李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27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徐洪波,主任被执行人于世伟,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向利,女,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案由:行政处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征字征决字[2016]第10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7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于世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世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世伟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8362.4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