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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刑更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阿卜拉热吉木·吾布力喀生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卜拉热吉木·吾布力喀生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刑更168号罪犯阿卜拉热吉木·吾布力喀生木,男,1992年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疆喀什市,现在昌吉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6年3月2日作出(2016)新2324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附加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5年9月18日至2018年1月1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昌吉监狱于2017年9月26日以罪犯阿卜拉热吉木·吾布力喀生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17年9月26日至9月30日,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阿卜拉热吉木·吾布力喀生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二〇一六年下半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〇一七年二月获得监狱季度表扬。在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接受劳动改造的同时,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听讲,做好学习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课堂作业,在学习过程中能做到不懂就问。该犯作为罪犯安全岗,在民警的直接管理、监督下、指导下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特定岗位罪犯职责》,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协助民警维护监管改造秩序,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敢于制止犯群中的违规违纪言行,及时向民警反映不良情况,带头落实各项监管制度,积极完成民警分配的各项劳动任务,在服刑的罪犯中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阿卜拉热吉木.吾布力喀生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且罚金10000已全部缴纳,减刑幅度应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卜拉热吉木.吾布力喀生木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檑审 判 员 帕提扎提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东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