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建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829号被执行人:高建平,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高建平罚金一案中,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33刑初5号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建平逾期未履行该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05-1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建平无法联系,本院多次查询其存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冻结了他名下存款账户,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3执8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黎 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建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