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2执4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韩玉梅、袁长生、袁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荣县农村信用联社,韩玉梅,袁长生,袁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4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农村信用联社。被执行人:韩玉梅,女,34岁,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袁长生,男,36岁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袁子英,男,61岁,汉族,万荣县居民。本院在执行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玉梅、袁长生、袁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