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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4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殷艳芬与史幼洪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艳芬,史幼洪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4174号原告:殷艳芬,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史幼洪,男,195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殷艳芬与被告史幼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艳芬撤回对被告史幼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殷艳芬承担。审判员  王兴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