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民初4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殷艳芬与史幼洪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艳芬,史幼洪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4174号原告:殷艳芬,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史幼洪,男,195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殷艳芬与被告史幼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艳芬撤回对被告史幼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殷艳芬承担。审判员 王兴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