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国金犯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国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24刑初16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人刘国金(小名刘涛),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长宁县人,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7日被长宁县公安局羁押,同年6月8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由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长宁县看守所。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诉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金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1的父亲王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被告人刘国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8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刘国金在长宁县长宁镇城西路“新月发廊门市”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1发生口角争执,王某1离开找了数人为其壮胆后又持刀返回“新月发廊门市”门市欲报复刘国金,刘国金见王某1手中有刀,于是在门市内找到一把匕首持于手中。王某1到现场后便持刀追砍刘国金,刘国金在躲闪的同时也用手中的匕首进行还击,在此过程中,刘国金用匕首将王某1左胸部刺伤,王某1被刺伤后当场晕倒在地,被告人刘国金见状后将王某1送至长宁县中医院抢救,在抢救过程中刘国金逃离,后被害人王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3年9月1日,经长宁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王某1系锐器刺伤左胸部贯通左心室死亡;根据衣服及尸体裂口判定,凶器应为刃宽3.5cm左右的单刃锐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国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诉请追究被告人刘国金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同时请求判令被告人刘国金赔偿原告人王某死亡赔偿金566700元、丧葬费27212.5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594912.50元。被告人刘国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希望法庭从轻处罚。民事部份表示现在无钱赔偿。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26日23时许,被害人王某1(曾用名王某1)驾驶摩托车搭乘李某(女)、熊某到长宁县长宁镇城西路“新月发廊”门市找人,因被告人刘国金等人使用言语挑逗李某,与被害人王某1发生口角争执,被害人王某1不服离开后找了数人乘车返回“新月发廊门市”门市,下车后持刀冲向被告人刘国金,被告人刘国金见被害人王某1手中有刀,于是在门市内找到一把匕首与被害人王某1进行互击,将被害人王某1左胸部刺伤,被告人刘国金随后将被害人王某1送至长宁县中医院抢救,在抢救过程中被告人刘国金逃离,被害人王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3年9月1日,经长宁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王某1系锐器刺伤左胸部贯通左心室死亡,根据衣服及尸体裂口判定,凶器应为刃宽3.5cm左右的单刃锐器。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27212.5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28212.5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长宁县公安局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报告书,证实本案由群众于2003年8月27日电话报案至长宁县公安局长宁镇派出所称:2003年8月27日零时30分许,在长宁镇城西路“新月发屋”门口,有两男子因事发生争执斗殴,其中一人被刺伤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长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长宁县公安局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刘国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7年6月8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由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3、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实2003年8月27日,长宁县公安局对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案发地点位于长宁县长宁镇城西路中段新月发廊前,在中心现场西侧巷道后新月发廊后门南向5米为一坡壁,坡壁上距新月发廊所在大楼11米地面有一尖刀,尖刀长28厘米,单刃,刃宽3厘米。4、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刘国金指认现在长宁县长宁镇城西路127号巴州烤鱼庄就是2003年时邵某开的按摩厅,当时巷道后面是山坡,刀丢在了山坡上。5、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刘国金辨认出5号照片的刀具与自己2003年杀人时使用的匕首特征一样。6、长宁县公安局长公刑技[2003]52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1系锐器刺伤左胸部贯通左心室死亡,根据衣服及尸体裂口判定,凶器应为刃宽3.5cm左右的单刃锐器。7、居民死亡户籍注销证明,证实被害人王某1(曾用名:王某1)因他杀的死亡原因于2005年7月12日被注销户籍。8、领条,证实被害人王某1的父亲王某领回红色嘉陵125摩托车,牌照为川Q526**号。9、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陈述,2003年8月26日晚上11点钟,王某1在我手里拿摩托车钥匙,他说女朋友李某打电话喊去长宁接她到牟坪,我把钥匙拿给他后,他就和老表熊三娃一起到长宁去接李某,大约是凌晨l点钟的时候,牟坪派出所打电话告诉我,长宁县公安刑警大队打电话通知王某1在长宁出事了,我问出什么事,他们说人死了,具体情况要到长宁才晓得,大概1点半钟过后我们到长宁中医院,才知道王某1被人杀死了。10、证人李某证言,今年8月26日晚上11点时20分,王某1骑摩托车到就业招待所接我,说要和我一起到牟坪耍,上车后到竹海大酒店门口,还有一个叫熊三娃的人在那里等,我们三个一起走到城西路中医院背后新月发屋门口时,王某1说要去找个人,我和熊三娃下车在街边等他,他一个人走进新月发屋,没过多久就出来了,我们刚上摩托车准备走,新月发屋冲出一个人来,这个人就是后来杀王某1的那个人,我以前在滑冰场滑冰时看见过他,知道他叫刘涛,刘涛冲出来后指着王某1说你再说一遍,王某1问我说啥子,刘涛和王某1吵起来了,刘涛每句话都带有骂人的字,王某1就冒火了,叫我和熊三娃下车在新月发屋对面的街边上等到,他骑起摩托车走了,我劝他算了都不听,等了大约l0来分钟,不见王某1回来,我和熊三娃就往竹林湾出口方向走下去找他,一直走到竹海大酒店,都没看见王某1,我们又往回走,走到竹林湾酒家上去点,看见王某1从上面跑下来,他没看见我们,我们开始没确定就是他,等有灯光的地方看清楚时,王某1已经跑过了,我们没喊他,继续往上走,走到新月发屋对面的街边上,又等了十分钟,看见从车站方向有一辆的士下来,停在新月发屋门口,有几个人先下车,王某1后下车,下车后王某1和刘涛就打起来了,当时人多,比较混乱,又有的士车挡到,怎样打的我没看清,我和熊三娃走过去想看一下究竟是咋个的,刚走到新月发屋门口就看见王某1倒在新月发屋的人行道上,开始以为他摔倒了,后来发现他胸口流出血来,就过去扶他起来,走到新月发屋旁边的巷子门口,王某1一下就滑到地上去了,刘涛过来和王某1的朋友杨某一起将王某1抬到的士车的后座上,刘涛坐前面,杨某没有上车,只是叫刘涛把人送到中医院去。第一次王某1叫我们下车,他一个人骑车走了后,我看见刘涛走进里间拿了一根长条的东西来放在外间的竹沙发下面,然后刘涛又走出来,搬了一把椅子坐在新月发屋门口,我看见他右边腰上别了一样东西,只露出一个把,我走过去问新月发屋里我的一个熟人周某1,刘涛别的是不是刀,周某1说就是。11、证人熊某证言,昨晚大概11点钟,王某1要到长宁去耍,喊我和他一路,我没有事就答应要得,王某1把他爸爸的摩托车骑来,走之前和他在长宁的女朋友通了电话,然后我们两个一路骑摩托车到了长宁,到了长宁在客运站下面的旅馆门口,用旅馆老板的手机给长宁的杨某打了一个电话没有通,又打杨某爷爷的电话才找到杨某,王某1喊杨某在竹海大酒店门口等一下,随后我们两个骑着摩托车在竹海大酒店门口找到了杨某,我们和杨某摆了几句龙门阵,王某1喊我和杨某等他,他骑着摩托车朝碧玉溪那个方向去了,过了10几分钟王某1把他的女朋友接回来,然后他女朋友坐中间,我坐车尾,直接向竹林湾那条街倒右手到城西路,我们骑到新月美发按摩厅门口,王某1把车停好,我们三个都下了车,我和他女朋友下车后站在街边的树子旁,王某1在新月美发厅门口望了望里面一眼,自言自语说了一声没人的,转身准备走,里面一个十七八岁的男娃儿望着王某1女朋友说有美女来了,刘涛跟着出来说我们带美女出去耍一晚上,王某1冒火也骂了一句,你有种就带出去耍一晚上撒,在对话的过程中,我们三个已经坐上摩托车了,王某1打燃了摩托车,刘涛又跟过来骂你认得到我不,王某1喊我和他女朋友下摩托车,对刘涛说你等着,然后骑着摩托车沿原先来的路返回去,我和他女朋友在那里等了10分钟左右,王某1都没有来,我和他女朋友也沿原先来的路到竹海大酒店去找他,也没有看见人,我和他女朋友又沿路回去,刚走过竹林湾倒右拐,看见王某1从新月美发厅方向跑过来了,他跑过我们后,他女朋友喊他没有听见,我们两个还是往新月走过去,到新月外面看见王某1的摩托车停到了新月美发厅对面的街边上,我们两个就到摩托车旁等到王某1,新月美发厅一个穿黑衣服、一个光膀子的白衣服搭在肩上的两个男娃走过来和我们摆了几句,穿黑衣服那个就说王某1到长宁再喊好多人,也没刘涛在长宁有关系的人多,照样遭打,另一个娃儿也这样说,拿白衣服这个娃儿叫周某1,就是最开始喊美女那个娃儿,过一会儿穿黑衣服的娃儿又回美发厅了,周某1一直和我们就在摩托车旁,又过了一二十分钟,一辆的士从客运站方向开到新月美发厅门口停下,下来四五个娃儿,有姚云、虎子、向春、还有一个不认识,王某1最后下来,周某1看见车上下来人就先过去了,王某1最后下车,下车后给刘涛冲过去,不晓得从哪里拿出来一把西瓜刀给刘涛砍去,没有砍到,刘涛也不晓得怎么拿出了一把匕首来,两个就互相用刀刺,我看刘涛用刀刺到兴桥胸部的左面,听到王某1骂了一句就倒下地了,倒下地就再没有说话,眼睛眨着,刘涛就往巷子里跑,姚云手里提了多长的一把刀从后面追去,一会儿刘涛一个人先出来,帮着杨某、王某1的女朋友、周某1和我把王某1弄上一辆的士送到了中医院。12、证人石某证言,王某1到长宁来找我和邓尧、向春三个人耍,先没有和我说过,他一给我打电话就说他在长宁新月发廊耍出事了,叫我快过去,当时我和邓尧、向春在新影网吧上网,我们打了一个的士去新月发廊,在发廊隔壁一个巷子往城关镇政府上面的那个歌舞厅门口下车,看见新月发廊门口围了一堆人,刚走了几步,离王某1还有几米远时,就见一个娃儿拿了一把刀杀了王某1左边胸腹部处一刀,王某1往前走了两步就倒在地上了,我看了一下时间,是2003年8月27日凌晨0时2分44秒。13、证人杨某证言,2003年8月26日晚上11点过的时候,王某1问我在哪里,我说在竹海宾馆,他骑摩托车搭了个男的来,我们在竹海宾馆摆了会龙门阵,王某1就骑摩托去接他女朋友李二,去了有10分钟左右回来,搭起李二和他朋友走了,去了有半个小时回来找到我,说有个按摩厅的叨他,还想打他,一路过去看下认得到不,我就搭他的摩托去了城西路一家按摩院,王某1下车冲进去,我觉得不对马上跟到下来,刚下车就看到有个娃儿用拳头挥了一下,没看清拿没拿刀,王某1就朝竹林湾方向跑了,我随到过去喊到和王某1打架那个娃儿,后头晓得他的名字叫刘涛,我问他是怎么发生的矛盾,刘涛就说是他开玩笑引起的,我就给刘涛说大家都是在长宁耍的,低头不见抬头见,看能不能喊拢来大家谈一下就算了,刘涛说你喊他来嘛,谈得拢就谈,谈不拢以后再说,说好后我就从一个巷子出去找王某1,刚走了没几步感觉后面有很急促的声音,觉得有点不对,随到走转去,看到有很多人在按摩院门口站起,我就跑过去,刚跑的时候看到刘涛拿什么刺了一下,跑拢看到刘涛在那里站起,手头拿把刀,长30公分左右,我当时没想啥子,马上喊人帮到把王某1抬上车送医院,我帮到把王某1抬上车后朝竹林湾方向找公用电话,给王某1的父亲打电话,电话没打通,我就朝中医院去,等我到时看到王某1已经死了。14、证人周某1证言,前天晚上大约是11点左右,我一个人到城西路看见小周在新月发屋上班,刘涛他们两个在新月发屋里头耍,在12点钟前后,王某1用摩托车搭起他的女朋友李某、还有王某1自家屋头的弟弟来店子头找人,没有找到就走了,刘涛同王某1开玩笑说整一个美女嘛、靓妹,王某1就回了对方一句你不爽,你就给我带走撒,两个人就争吵起来,当时王某1坐在摩托车上,王某1就叫李某和他的堂弟下车,他骑起摩托车找人去了,大约在20分钟左右,王某1搭起一个人来,喊刘涛出去,刘涛没有出去,拍了刘涛几下,刘涛才出去,王某1从背后抽了一把菜刀出来,把刀抽落了,刘涛就给王某1追起去,王某1就跑了,过了大约半个小时左右,王某1喊了四五个人来,是打一个的士车来的,下车后王某1就用一把武士刀砍刘涛,同他一起来的人喊都喊不住,我看见刘涛被砍了一刀在背上,刘涛就从他的身上抽了一把匕首出来,给王某1追起去,刘涛杀到王某1时没有看见。15、证人陈某证言,昨天晚上约23时30分,王某1骑了一个摩托搭了一男一女来到新月发屋门口停下,王某1下车后走进屋来问老板在不在,我当时和刘涛、何二娃、周某2一起坐在发屋里耍,就回答说老板不在,王某1就走了,刚走出去,刘涛看见同王某1来的那个女的站在外面,就追了一句美女你漂亮不,王某1听后不知骂了句啥子,刘涛和何二娃马上冲出去,刘涛说哪个刚才骂我给我站到,何二娃认识王某1,就劝说哪个骂你嘛,我们都没听到,王某1骑车走了几米了,又将车骑回来对刘涛说你要咋个嘛,刘涛说你又要咋个嘛,王某1就叫车上的一男一女下车在新月发屋对门的街边上站到,他对刘涛说你给老子等到,就一个人骑车走了,过了约10几分钟,王某1搭了一个男的回来,王某1和他走进屋来,王某1对刘涛说我们出去把刚才的事摆一下,刘涛说我们有啥子摆的嘛,王某1又说出去摆一下,刘涛说摆一下就摆一下,说着就站起来,王某1扶着刘涛的肩膀往外走到新月发廊和竹海按摩厅之间,不晓得双方谈了些啥子,两个人突然就打起来了,王某1喊来的那个人没动手,在一边站起看,王某1先搭起来的一男一女也站在街对面看,没有走过来,二个人打了一会儿,王某1打不赢刘涛,往竹海大酒店方向跑了,刘涛又进屋来,我就劝他走了算了,刘涛不走,何二娃又走到街对面去叫那一男一女劝王某1算了,那一男一女说现在他人在哪里都不知道,咋个劝嘛,这时刘涛说我出去一会儿,说完就沿街往车站方向走去了,走了约七八分钟又回到新月发屋,我说要关门了,你出去,刘涛还吼我一句,我见刘涛劝不听,就和何二娃、周某2三个人走到外面来,不再理他,我们才走出来分把钟,就见一个的士车在新月发屋旁边的巷子口停下,刘涛听见车子来了走出来,的士车上先下了几个人,然后王某1也下车,下车时手里拿着一把1尺多长、刀身较窄的刀跑过去砍刘涛,王某1喊起来的人喊大家都是认得到的,不要打,王某1不听,继续追砍刘涛,刘涛就在观看的人和王某1喊起来的人中间边跑边躲闪,持续了一两分钟,二个人突然碰拢了,王某1喊起来的这些人一起围拢去劝双方,围拢后又散开,我就见王某1捂着左胸口走了几步倒在地上,王某1喊起来的朋友将王某1抱起来,到新月发屋旁边的巷子口上,可能是抱的人没注意,王某1一下子滑到地上,面朝下扑起,刘涛这时也跑过来,和王某1的朋友一起将王某1抬到的士车的后座,车往竹海大酒店方向开去了。16、证人周某2证言,今天下午13点左右,何二娃、一个穿白衣服的来到我们按摩厅耍,大概是23点左右,又来了一个十八九岁的男的叫周某1,之后他们三个人就坐在一起耍,大概23点30分,有一个骑摩托车的年轻男娃搭了一个女的经过按摩厅门口,穿白衣服的跟周某1说,你看摩托车上的那个女的漂亮不,骑摩托车的那个男的就说漂亮你就带走撒,穿白衣服的就叫骑车的停下来,骑车的就去喊了一个男的来,来的这个男的和穿白衣服的摆了会龙门阵,两个人好像互相认识,这个男的就走了,之后骑摩托车的那个男的也走了,当时骑摩托车的那个人把车停在按摩厅对面的公路边上,他搭的那个女的在对面人行道上等他,穿白衣服男的又回到我们门市耍,过了多一会儿,骑摩托车的那个打了一个的士车带了一群人来,穿白衣服的这个就走出门市,周某1和何二娃也跟着出来,之后我出按摩厅看见地下有一滩血,骑摩托车的手里有刀,穿白衣服的那个手里也有刀,骑摩托车的那个娃儿倒在地上,旁边的人把他扶起来,送到医院去了。17、证人刘某证言,早晨三四点钟的时候,我侄儿刘涛敲门,我问他这个时候来出了什么事,他说没啥子的,早晨出来打电话给侯某说刘涛在我这里,出了啥子事,无论如何要来一趟,上午11点钟,侯某来学校找到我,我就和侯某一路回家,刘涛还在睡,我喊他妈反复问出了什么事,他一直都没有说,中午饭吃了后,刘涛的妈说家里没有人要走,我给陈某1打电话喊他送一个人到小桥,当时刘涛没有说要走,下午5点多钟,陈某1来了,这时刘涛就坚持要走,我问他要到哪里去,他说要到兴文找舅舅侯永宽一路外出打工,他说约过在兴文等,我就拿了30元钱给陈某1喊他送刘涛到兴文。18、证人侯某证言,我儿子户口薄上叫刘国金,小名叫刘涛,平时大家也喊刘涛,读书时候用的是刘涛的名字,l985年农历6月28日出生,出生后几天就上的户口,因为刘国金这个名字不好听,所以改了小名叫刘涛,之后读书用的刘涛,去年就在长宁镇耍,具体在长宁镇干什么不晓得,他说是在帮馆子,昨天早上7点钟左右,刘涛打电话叫我到他四嬢刘某家,去时他给我说惹到事了,整到一个人,他背来放在医院里面走了,然后我就骂他,他四嬢叫我们好好商量一下,叫刘涛去自首,刘涛说不去自首,我就对他四嬢、姑爷说让我考虑一下,反正他没有身份证,跑不到好远,下午5点左右,刘涛就去公路上招了一个摩的,上车时听他对驾驶员说到宴阳镇。19、证人陈某1证言,昨天下午2点过,二嫂刘某喊我5点过到她家里,送一个人到小桥,我下午大概5点过的时候就到我二嫂家里,二哥喊我再找一个摩的,等会儿他侄儿要到兴文,我就说要得,吃过饭我就给唐财兵打电话喊他帮我跑一下相岭,打了电话以后我就骑摩托车搭起二哥、二嫂的侄儿朝兴文那边去,大约晚上7点过到兴文车站,没亲戚接他,他说只有在这里住一晚,我就喊他小心点,说这到处都有旅馆可以住,说完就走了。20、证人魏某证言,我与刘国金于2015年春节认识,之后谈恋爱并居住在大丰镇风怡阳光小区C区3栋1单元205室,他说是成都人,但是从来没有听他说起过生日,没有看到过他的身份证,2016年手机号码要实名认证,他说身份证掉了,用了我的身份证去认证他的手机号码。21、被告人刘国金供述,2003年的一天,具体哪天记不起了,我、陈某、还有陈某的朋友三个人在长宁镇城西路邵某开的按摩厅里面耍,那个受害者骑摩托车搭一男一女停在门市门口,我们这边有人对那个女的吹哨,受害人下车来问是哪个吹的,我就说你要咋子,两个说来顶起,受害人就叫那一男一女下车,对我说等到,意思是要收拾我,然后一个人骑起摩托车走了,我们也没有理他们,过了l0多分钟,那个受害者又搭了一个男的回来,下车后直接走到我面前,问啥子意思,用胸口顶我,我也用胸口顶他,相互用手推对方,我感觉这个人力气没我大,估计他也意识到打不过我,而且陈某他们也在后面帮我吼他,他喊来的那个人站在旁边没有开腔,受害人可能认为要吃亏就走了,又过了10多分钟,有两个的士车过来,车子停在门市对面,那个受害人提了一把武士刀下车,指着我说砍死他狗日的,我一看到都提到刀,我也不能吃亏,马上在门市上的一个柜子里面拿了一把匕首出来,走出门市,对方一群人走到门市门口,受害者看到我,就用刀来砍我,我记得一刀好像砍到我的左手小指,我也记不清楚是咋个砍到我手指,我就开始往马路中间跑,受害者追倒我砍,感觉我后背挨了一刀,我就转身过去,又感觉左小臂挨了一刀,然后我就用右手拿匕首往受害者身上乱刺,感觉刺到他身上,这时受害者也没有砍我了,当时我晓得把他刺到了,心头就有点慌,往按摩店旁边的巷子里面跑,那个巷子后面是个长满杂草的山坡,我随手把匕首往山坡上一丢,然后又走出巷子,看到那个受害人被他朋友扶倒在走,没走几步,那个受害者就倒过来趴到地上,我过去把他翻过来,看到肚子上一直在流血,我就喊救命,问旁边的人哪里有医院,旁边的人都没有说话,我估计他们都被吓到了,这时有个的士车过,我就把的士车拦到,把受害者搬上车,喊司机送到医院去,这个司机把我们送到长宁县中医院,医生喊我去交钱,但是我身上没得钱,当时心头又慌又乱,我就跑了。22、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被告人刘国金因故意伤害案刑拘在逃,被长宁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3、长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长)公(刑)鉴(痕)字[2017]03号手印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告人刘国金十指指纹与成都市郫县公安局采集的刘国金指纹为同一人。24、被告人刘国金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国金于2017年6月7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大队抓获。25、被告人刘国金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国金生于1985年7月26日,犯罪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金因日常琐事与被害人王某1发生争执,相互持刀砍杀,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刘国金刺伤被害人王某1胸部,致被害人王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刘国金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刘国金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国金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王某1未正确处理纠纷,邀约他人首先持刀追砍被告人刘国金,对死亡事故的发生也有较大过错,可对被告人刘国金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刘国金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28212.50元依法应当赔偿,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请求赔偿的死亡赔偿金566700元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的直接物质损失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刘国金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经济损失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国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30年6月6日止)二、被告人刘国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经济损失二万八千二百一十二元五角;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小刚人民陪审员 徐远才人民陪审员 林学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文秀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