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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3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束市委与河南省鑫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束市委,河南省鑫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3408号原告:束市委,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河南省鑫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行政新区永基新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0600372195)。法定代表人:李海彬,职务董事长。原告束市委与被告河南省鑫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原告束市委于2017年10月11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束市委撤诉。案件受理费6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束市委负担。审判员  沈瑞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芦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