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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执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任绍伦、李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绍伦,李建伟,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1172号申请执行人:任绍伦,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利辛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李建伟,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利辛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于阳,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利辛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绍伦与被执行人李建伟、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任绍伦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62318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守国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胡 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汝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