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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谢学华与刘义成、陈红利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学华,刘义成,陈红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441号申请执行人谢学华,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邵东县,证件号码430521197005242377。被执行人刘义成,地址邵东县。被执行人陈红利,地址邵东县。谢学华与刘义成、陈红利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1民初368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义成、陈红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谢学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义成、陈红利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该案执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义成、陈红利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谢学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义成、陈红利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谢学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521民初368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幸良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奇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