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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6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山东好麦嘉食品有限公司与邢喜留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好麦嘉食品有限公司,邢喜留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63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好麦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左开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涛,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喜留,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集山控股贸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上诉人山东好麦嘉食品有限公司(好麦嘉公司)与被上诉人邢喜留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3民初53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好麦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依法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一、邢喜留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好麦嘉公司要求其返还属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邢喜留系好麦嘉公司经理,公司自筹备成立开始所有业务均是由其负责。邢喜留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若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邢喜留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符合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的构成要件。好麦嘉公司要求邢喜留返还侵占资金的请求,是基于《公司法》中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有关规定,受《公司法》的保护和支持,人民法院对此案应当予以受理。邢喜留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其行为已不仅仅是公司内部行为,在刑事方面已构成侵占罪,在民事方面属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应当将侵占的公司财产予以返还,以维护好麦嘉公司的合法利益。邢喜留辩称,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好麦嘉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邢喜留侵犯了好麦嘉公司多少钱,提交的审计报告审计内容不全面,邢喜留和好麦嘉公司私下基本达成和解,好麦嘉公司也知道审计报告是有问题的。好麦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邢喜留向好麦嘉公司返还资金911127.01元。一审法院认为,邢喜留系好麦嘉公司的经理,好麦嘉公司要求邢喜留返还其负责期间的资金问题属于公司内部事务,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好麦嘉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山东好麦嘉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审理查明,好麦嘉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成立,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保健品,酒水,茶叶;食品的加工、销售。邢喜留自2015年5月1日开始在好麦嘉公司担任总经理,主要负责生产和销售,从2016年1月底就不再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好麦嘉公司主张邢喜留违反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在其负责期间公司财务混乱,经山东太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帐面尚有部分资金去向不明,要求其返还,因此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邢喜留是好麦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好麦嘉公司以邢喜留违反法定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损害为由,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一审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3民初534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彦亭审判员  郭维敬审判员  武绍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