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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席玉柱与邯郸摩森瓷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玉柱,邯郸摩森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1565号原告:席玉柱,男,1956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清,峰峰矿区光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邯郸摩森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义井镇义北村村北。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玮,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广年,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席玉柱与被告邯郸摩森瓷业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席玉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玉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玉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席玉柱负担。审判员  李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