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席玉柱与邯郸摩森瓷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玉柱,邯郸摩森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1565号原告:席玉柱,男,1956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清,峰峰矿区光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邯郸摩森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义井镇义北村村北。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玮,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广年,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席玉柱与被告邯郸摩森瓷业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席玉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玉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玉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席玉柱负担。审判员 李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