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钟人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人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3刑初93号公诉机关会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人培,男,1995年12月16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安远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辩护人钟水石,江西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俊辉,江西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人培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伟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人培及其辩护人钟水石、王俊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8日凌晨一点左右,被告人钟人培用事先在网上买好的作案工具即两个工具头,一个套桶,将失主王平停放在会昌县周田镇小康街的一辆车牌号为赣B×××××五菱宏光S型的面包车盗走。随后,被告人钟人培驾车前往广东省揭阳市,途中加油时将一加油站的油机撞坏,加油站报警后广东省丰顺县公安民警对被告人钟人培驾驶的面包车进行了追堵拦截,被告人钟人培见状遂弃车逃跑。另查明,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已发还失主王平。被告人钟人培于2017年6月28日在广东省揭阳市被抓获归案。还查明,失主王平购买的赣B×××××五菱宏光S型的面包车购车发票价格为63000元。经会昌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车辆计税价格63000元,购置税538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钟人培及其辩护人钟水石、王俊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取证清单、出警经过、涉案车辆注册登记表、购置税证明及发票、前科证明材料、随案移送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赣市公司鉴(法物)字(2014)1988号DNA鉴定意见书、会昌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检查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卢某证言,失主王平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人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人培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并由失主领回,可酌情对被告人钟人培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盗车辆已追回发还失主且被告人钟人培具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盗窃数额问题的分析与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有效价格证明本案被盗车辆计税价格63000元,该价格没有明显的不合理。经查,该车车辆购置税经估价机构估价为5384元,被告人钟人培对该评估结论没有异议,失主已为该车支付了购置税,购置税作为失主的购车成本也应计入盗窃数额,因此,本案的盗窃数额应以68384元计算。辩护人认为评估结论中重置价格68000元没有依据,不应采纳评估价值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人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已抵减刑事拘留前羁押一天)。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挖子、套筒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文娟人民陪审员 刘 用人民陪审员 李清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钟丽洁书 记 员 郭连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