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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赖兴盛与林杰贤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兴盛,林杰贤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478号原告:赖兴盛,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林杰贤,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赖兴盛与被告林杰贤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赖兴盛于2017年10月11日以其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兴盛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赖兴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赖兴盛负担。审 判 长 黄 佳 鸿审 判 员 施 小 容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康 丁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