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佳与安阳中信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佳,安阳中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485号原告:郭佳,女,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安阳中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与东关街交叉口东南角农业大厦裙楼4楼。法定代表人:田镇华,董事。原告郭佳与被告安阳中信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郭佳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阳中信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佳撤诉。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计1158元,由原告郭佳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安 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