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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佳与安阳中信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佳,安阳中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485号原告:郭佳,女,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安阳中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与东关街交叉口东南角农业大厦裙楼4楼。法定代表人:田镇华,董事。原告郭佳与被告安阳中信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郭佳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阳中信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佳撤诉。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计1158元,由原告郭佳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安 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