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40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凯与杜福琼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杜福琼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4004号原告:张凯,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杜福琼,女,1985年02月02日出生。原告张凯诉被告杜福琼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张凯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凯负担。审判员 许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