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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9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世师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师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9刑初13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世师,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于广西田林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田林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0日由田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21日由田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广西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世师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先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世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李世师驾驶车牌号为桂A×××××号中型自卸货车从广西田林县旧州镇央白村往旧州镇方向路过12公里100米路段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黄迷总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世师即叫他人代为报警。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世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操作不当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世师供述,2017年5月16日下午17时许,其驾驶桂A×××××货车从者苗乡平赖往旧州方向行驶。行至央白村转弯处上坡时,其看见右侧路边有一捆木柴但没有行人,所以其靠右边行驶直接从木柴上碾压过去。行驶过去时其感到压到什么东西了,其通过后视镜看车尾才发现那捆木柴散落在路面上,木柴中间有黑衣服。其急忙下车查看发现是一个老太婆,已没有生命迹象。其就打电话给央白村的村干和其朋友黄某1,并叫黄某1帮其报警。交警人员到现场勘查后,当晚其就借了20000元交给家属,因家属还要其找10000元给他们,其当晚就四处借钱,第二天早上把10000元交给交警转交家属。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李世师驾驶车牌号为桂A×××××号中型自卸货车从广西田林县旧州镇央白村往旧州镇方向路过12公里100米路段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黄迷总当场死亡。经田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世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世师即叫他人代为报警,并保护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现场调查,之后被告人李世师向被害人家属赔偿30000元丧葬费,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世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2、黄某1的证言笔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照片,田公(物)鉴(法临)字〔2017〕00004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尸体检验照片、鉴定人员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酒精检测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右江司法鉴定中心〔2017〕毒检字第5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人员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鉴定车辆照片、鉴定人员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田公交认字〔2017〕第0714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机动车信息登记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前科调查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李世师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世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世师犯罪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被告人李世师犯罪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本院依法从轻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世师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赵国秀陪 审 员  韦学智人民陪审员  何明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碧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