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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30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窦玉兵、张海宽等与周青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玉兵,张海宽,刘瑞峰,周青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30民初297号原告:窦玉兵,男,汉族,1954年12月10日生,河曲县单寨乡马束坪村人,现住河曲县文笔镇。身份证号。原告:张海宽,男,汉族,1949年11月3日生,河曲县文笔镇村人,现住文笔镇北城区平阳北路化工东村一区。身份证号。原告:刘瑞峰,男,汉族,1969年5月28日生,河曲县楼子营镇楼子营村人,现住原籍。身份证号×××。被告:周青春,男,汉族,河曲县刘家塔镇崔家第一村人,现住原籍。原告窦玉兵、张海宽、刘瑞峰与被告周青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窦玉兵、张海宽、刘瑞峰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玉兵、张海宽、刘瑞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窦玉兵、张海宽、刘瑞峰负担。审判长王丽霞人民陪审员李志兵人民陪审员贺欢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杜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