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民终4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云南易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云南鲁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易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云南鲁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郇金民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4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易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1715号。法定代表人:刘战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毅,云南九州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鲁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大商汇商贸中心60幢第6层616号。法定代表人:郇金民,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郇金民,男,汉族,1979年1月11日出生,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上诉人云南易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鲁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郇金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4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44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云南易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0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薛艳审判员  田庄审判员  李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