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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特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素强申请陈秉秀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素强,陈秉秀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特122号申请人:李素强,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贺飞亚,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秉秀,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素强申请宣告陈秉秀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李素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宣告陈秉秀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素强撤回申请。审判员 胡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雪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