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228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惠农粮棉专业合作社、李景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惠农粮棉专业合作社,李景连,耿杰,李少勇,姚飞霏,吕金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2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惠农粮棉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东昌府区凤凰街道办事处李海务村509号。法定代表人邴辉,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李景连,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耿杰,女,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李少勇,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姚飞霏,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吕金洪,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17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少勇名下银行存款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聊城农村商业银行铁塔支行开户账号:915011502274205000373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际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