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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32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青岛嘉华塑胶有限公司与临沂玉贵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嘉华塑胶有限公司,临沂玉贵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3269号原告:青岛嘉华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滨工业园世纪大道。法定代表人:高泗明,董事长。被告:临沂玉贵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华强浙商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郭玉贵,董事长。原告青岛嘉华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玉贵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青岛嘉华塑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嘉华塑胶有限公司撤诉。本案��件受理费8521元,减半收取4260.50元,由原告青岛嘉华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