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5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兴化市垛田粮油贸易公司与孔祥群、张陆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垛田粮油贸易公司,孔祥群,张陆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5795号原告:兴化市垛田粮油贸易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垛田镇小戚村。法定代表人:姚昭,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荣华,江苏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祥群,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张陆子,女,194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兴化市垛田粮油贸易公司诉被告孔祥群、张陆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兴化市垛田粮油贸易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化市垛田粮油贸易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兴化市垛田粮油贸易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何卫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倪末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