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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4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4执450号移送机关: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江,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立案执行我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杨江刑事财产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504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江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1万元及退出赃物折价款6150元的义务,我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14��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杨江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执行人杨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本院将依职权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章泽代理审判员  苏燕东代理审判员  周伟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明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