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行审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习水县五星街祥发烟酒超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习水县五星街祥发烟酒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30行审39号申请执行人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习水县市监局)。法定代表人罗霞,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习水县五星街祥发烟酒超市(以下简称祥发烟酒超市)。经营者罗志勤,2017年10月7日,本院收到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2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习市监行处字【2016】第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6年11月25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5月25日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超过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因此本案应当不予受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胡永洪人民陪审员 赵 旗人民陪审员 陈 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