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行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金旺与汝南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旺,汝南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3行初61号原告王金旺,男,1971年出生,住汝南县被告汝南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冯全敬,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旺诉被告汝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张俊峰审判员 杨雅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俊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