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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行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金旺与汝南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旺,汝南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3行初61号原告王金旺,男,1971年出生,住汝南县被告汝南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冯全敬,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旺诉被告汝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张俊峰审判员 杨雅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俊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