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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2执恢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刁长明与李洪芳、刘宪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长明,李洪芳,刘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2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刁长明,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子邑小区。被执行人李洪芳,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城街。被执行人刘宪峰,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杨树乡。本院在执行刁长明与李洪芳、刘宪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春风审判员 :刘吉仲审判员 : 孙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隋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