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3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黑龙江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立辉、门凤云、何文凯、赵桂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立辉,门凤云,何文凯,赵桂芝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3247号原告黑龙江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讷河市康安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杨彬,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玉,男,系黑龙江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哈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杨立辉,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告门凤云,女,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被告何文凯,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告赵桂芝,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立辉、门凤云、何文凯、赵桂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讷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四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佟 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