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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77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吴俭荣诉被告陈涛、田占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俭荣,陈涛,田占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7752号原告:吴俭荣,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城固人,现住西安市莲湖区西市二路西市桃园×号楼×号,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新开,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涛,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西市二路西市桃园×号楼×号,身份证号:×。被告:田占元,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西市二路西市桃园×号楼×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俭荣与被告陈涛、田占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俭荣提出其与被告庭外和解达成了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已开始履行,故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俭荣自愿提出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利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俭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9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全额退还原告。审判员  晏逢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 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