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余兵、钱华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刘余兵,钱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1540号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余兵,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钱华兰,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余兵、钱华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7)皖0202民初138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钱华兰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尚XX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