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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53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丰盛食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丰盛食品有限公司,王彦法,沈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5308-1号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庆成,董事长。地址被申请人:山东丰盛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720726598K。住所地:莒南县涝坡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彦法。被申请人:王彦法,男,汉族,居民。被申请人:沈召梅,女,汉族,居民。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号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丰盛食品有限公司,王彦法,沈召梅名下存款及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丰盛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房地产两处[(土地证号:莒南县集用(2005)第112-025号、临房权证、莒南县集用(2003)第120**号、临房权证。]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7年10月11日至2020年10月10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程立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