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5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姚瑞东与魏永刚、乐陵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瑞东,魏永刚,乐陵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民初5374号原告:姚瑞东,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中捷农场盐场一工区。委托代理人:骆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永刚,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山东省宁津县。被告:乐陵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阜财里*排*号。负责人:耿新军,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三八东路北侧鑫源国际第**层。负责人:齐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伟,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司职员,住。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瑞东的委托代理人骆杰,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德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国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永刚、乐陵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瑞东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328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被告魏永刚、万通运输公司缺席无答辩。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德州中心支公司辩称:1、鲁N×××××号牵引车在我司投保交强险、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如无拒赔、免赔情形,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德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合理损失。2、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德州中心支公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程序性费用。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2日06时30分,被告魏永刚驾驶鲁N×××××/鲁N×××××号车沿中捷黄赵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罗非鱼路丁字路口东40米处时,与罗非鱼公路北边空地上停驶的冀J×××××号车相撞,事故发生后,鲁N×××××/鲁N×××××车侧翻,货物(灌式饮料)散落砸到路边空地铁皮房子及停驶的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已报废),造成铁皮房子损坏及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警二大队处理认定:魏永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冀J×××××号车及损失其他财务的所有人为原告姚瑞东。再查:鲁N×××××/鲁N×××××号登记车主为被告万通运输公司,该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德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间内。综合原、被告诉辩意见及庭审意见,本院确认原告方的损失为:一、无牌江陵宝典皮卡车损失24640元,证据是公估报告。二、防盗门、虾桶损失14500元,证据是公估报告。三、冀J×××××号车损失58458元,证据是公估报告。四、公估费4880元,证据是票据。五、施救费800元,证据是票据。本院认为: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姚瑞东的上述损失103278元,先由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德州中心支公司在鲁N×××××/鲁N×××××号车所投交强险中财产赔偿限额项下赔付车损2000元。原告姚瑞东的其余损失101278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德州中心支公司在鲁N×××××/鲁N×××××号车所投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依责100%赔付101278元。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德州中心支公司共赔付原告姚瑞东损失103278元。被告万通运输公司不再履行赔偿义务。被告魏永刚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被告魏永刚、万通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姚瑞东损失103278元;二、被告乐陵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三、被告魏永刚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3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广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芳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