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民终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德维与王秀会赵莹、才淑岩、赵连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德维,王秀会,赵莹,才淑岩,赵连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18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德维,男,1987年5月30日生,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克学,辽宁融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会,女,1959年8月9日出生,住葫芦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莹,女,1982年5月19日生,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审被告:才淑岩,女,1957年9月16日生,住址同上。原审被告:赵连会,男,1954年9月28日生,住址同上。上诉人赵德维因与被上诉人王秀会,原审被告赵莹、才淑岩、赵连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7)辽079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德维于2017年10月10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不再主张上诉请求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赵德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德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赵德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宇辉审判员 王 广审判员 张昱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