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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8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双强金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双强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6**民初1415号原告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英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双强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砚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双强金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双强金属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双强金属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北京浦仁美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冲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