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汪培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汪培槐,张荷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877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住所地开化县马金镇,组织机构代码:91330824697013994E。法定代表人:王政。被执行人:汪培槐,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住开化县。被执行人:张荷娟,女,1964年10月12日出生,住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汪培槐、张荷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4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汪培槐、张荷娟拥有在开化县马金镇霞田村房屋一幢。但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暂无法进行司法处置,且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变现执行的财产。截止2017年10月1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付),诉讼费153.5元,执行费204.2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8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瑞标审 判 员 伍秋林审 判 员 朱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XX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