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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某1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29刑初170号公诉机关嘉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1,男,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嘉祥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辩护人黄清志,山东开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嘉祥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公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生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及其辩护人黄清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1酒后驾车沿省道252线行至嘉祥县万张街道王桥村百姓超市路口处时,与被害人武某、王某2夫妇停靠在路边的电动四轮轿车发生碰撞,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1将武某打致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面部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某1在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被害人武某的陈述,证人王某2、陈某的证言,嘉祥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现场监控视频提取说明,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违法记录查询,受案登记表,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1处罚。被告人王某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辩解。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被告人王某1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王某1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1驾车沿252线行驶到嘉祥县万张街道办事处王桥村百姓超市路口处时,碰撞到武某、王某2夫妇停靠在路边的电动四轮轿车,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王某1用拳击打武某面部,致武某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面部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2017年5月16日凌晨,公安民警在王桥村被告人王某1家中将其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26日晚上10点左右,他开着四轮电动轿车带着武某回家,途径王桥村中心街路西时将车停下准备去超市买水,一辆三轮车撞到四轮电动轿车上,他和武某下车与对方理论时,双方发生争执,开三轮车的人对武某面部殴打,造成武某双侧鼻骨骨折、面部软组织损伤;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26日晚上10点左右,他见被告人王某1与两人在他经营的百姓超市门口附近的公路边上争吵;3、被害人武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26日晚,她和王某2回家途径王桥村路口,她让王某2去买水,王某2刚停下车,一辆电动三轮车撞到她车上,二人与开电动三轮车的人理论时,双方发生争执,开电动三轮车的人用拳打她面部,造成她双侧鼻骨骨折;4、嘉祥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武某的伤情;5、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地点;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1到案的情况;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1的身份;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证实,案发现场情况;9、被告人王某1对上述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亦有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现场监控视频提取说明,违法记录查询相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1已赔偿被害人武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该事实,有经质证的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收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1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经嘉祥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王某1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所提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冯月莉人民陪审员  岳跃会人民陪审员  胡艳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