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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行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柏松根与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松根,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03行初102号原告柏松根,男。委托代理人马海涛,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法定代表人王仁清,任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松根诉南阳市公安局蒲山分局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中,原告柏松根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松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柏松根负担。审判长  刘小宁审判员  李春林审判员  吴张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