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2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单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高祥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高祥坤,董秀荣,张洪俭,高爱云,高贵银,刘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962号申请执行人:单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胜利东路与君子路交叉路口向东100米路南。组织机构代码:58878464-2。法定代表人:杜清华,行长。被执行人:高祥坤,男,汉族,1977年9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董秀荣,女,汉族,1964年6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张洪俭,男,汉族,1962年5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高爱云,女,汉族,1963年6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高贵银,男,汉族,1970年2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刘晓霞,女,汉族,1971年2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上述已经调查的财产状况外,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人进行了调查,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