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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行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秀萍与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萍,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王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1行初210号原告王秀萍,女,汉族,1961年10月20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东楼。法定代表人李建勋,局长。委托代理人罗宜平,系该单位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培奇,山东天航(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辉良,男,196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王秀萍与被告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人王辉良其他纠纷一案,原告王秀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秀萍在判决宣告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秀萍负担。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管德志人民陪审员  李尧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刘素虹书 记 员  王菲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