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刑终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287马志坚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志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刑终287号原公诉机关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志坚,男,1958年4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如东县。因犯诈骗罪,于1984年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1993年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次月4日被逮捕。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志坚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苏0623刑初3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志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原审被告人马志坚不服,以其有漏罪,要求一并数罪并罚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志坚表示服从原审判决,提交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马志坚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现上诉人马志坚表示服从原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该撤诉行为并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志坚撤回上诉。如东县人民法院(2017)苏0623刑初3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忠林审判员 杜吉华审判员 顾峰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