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3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占友与长岭县三青山镇依家坨子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友,长岭县三青山镇依家坨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3053号原告刘占友,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长岭县三青山镇依家坨子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徐家林,系村书记及村长。原告刘占友与被告长岭县三青山镇依家坨子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占友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员 李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郑 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