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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董旭宁、董喜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旭宁,董喜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执106号被执行人董旭宁,男,1992年3月8日生,汉族,原住博野县,现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董喜朋,男,1989年10月14日生,汉族,原住博野县,现保定监狱服刑。在执行董旭宁、董喜朋犯抢劫罪处罚金一案中,通过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董旭宁、董喜朋任何财产信息,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亦未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全和审判员  周跃进审判员  李伟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