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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红新犯重婚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智勇,李丹丹,黄红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刑初574号自诉人吴智勇,男,1978年9月18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人李丹丹,女,1981年9月25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人黄红新,男,1978年7月7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辩护人周永旺,执业证号13206201310310734,江苏慈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吴智勇于2017年8月31日指控被告人李丹丹、黄红新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因被告人李丹丹不在案,本院向自诉人吴智勇进行了释明,同时自诉人吴智勇又与被告人黄红新达成了和解,自诉人吴智勇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李丹丹、黄红新的刑事自诉,同时保留对被告人李丹丹的控告权。本院认为,自诉人吴智勇提出对被告人李丹丹、黄红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吴智勇撤回对被告人李丹丹、黄红新的刑事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 勤人民陪审员  施玉萍人民陪审员  顾志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