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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2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原告阳海涛与被告江国中、李江燕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海涛,江国中,李江燕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1310号原告阳海涛,男,200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阳建平,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江国中,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江燕,女,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海涛诉被告江国中、李江燕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阳海涛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海涛与被告江国中、李江燕自愿协商处理,并已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阳海涛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海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96元,减半收取2048元,由原告阳海涛负担。审 判 长  肖 峰审 判 员  马 丹人民陪审员  何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