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行终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周艳红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行终24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艳红,女,1975年2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上诉人周艳红因其诉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袁州区政府)其他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9行初2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周艳红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袁州区政府实施的征占行为未对周艳红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系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土地已被袁州区政府实施的违法征占行为实际征收占用,具体可见提交的照片。周艳红提交《关于宜春红狮水泥建设项目征地公告》和《宜春红狮水泥有限公司项目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不是就文件本身提起诉讼,而是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交证据材料,以证明袁州区政府实施了违法征占行为。2.一审法院以周艳红与柏木乡人民政府签订了《袁州区红狮水泥项目房屋征收与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安置协议》)为由,认为周艳红应该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张权利,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周艳红在一审起诉时并未向法院提交《补偿安置协议》,也未针对该协议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却以该协议为由作出不予立案裁定,无任何法律依据。袁州区政府在未依法取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违法实施一系列征收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包括作出袁府办字﹝2014﹞30号《宜春红狮水泥有限公司项目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授权柏木乡人民政府与周艳红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因此审查袁州区政府实施的征占地行为是否合法才是周艳红一审诉请的内容,但一审法院故意避开周艳红的诉请和相关证据不审查,却要求周艳红就没有提交的《补偿安置协议》另行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综上,周艳红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应予以受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予以立案。本院认为,周艳红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为确认袁州区政府征占地违法无效,并恢复原状、返还土地,该诉讼请求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9行初210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审 判 长 姚 姝审 判 员 吴志华审 判 员 彭彩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黄巍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