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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执恢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与张洪斌、雷淑利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张洪斌,雷淑利,峨眉山金丰农产品种植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恢2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住所地: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宋庆波,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一江,四川德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建华,四川德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洪斌,男,生于1969年9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雷淑利,女,生于1968年1月13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峨眉山金丰农产品种植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许泽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81峨眉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恢复申请执行张洪斌、雷淑利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归还借款本金164999.96元及利息,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202元、执行费2759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制度规定,未申报个人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洪斌、雷淑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