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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9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建国与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万州公交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国,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万州公交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9419号原告:陈建国,男,195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举,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万州公交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支路8号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339760512。负责人:余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重庆佳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国与被告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万州公交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国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万州公交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建国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万州公交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建国负担。审判员  黄用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