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20
案件名称
刘玉杰与张卫环、张卫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杰,张卫环,张卫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杰,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芝瑞镇长胜村程家窝铺组。被执行人:张卫环,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怡景家园2号楼1单元602室。被执行人:张卫星,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信用社职工,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如意家园2号楼601室。本院在执行刘玉杰与张卫环、张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刘玉杰申请撤回对张卫环、张卫星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1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穆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