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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英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英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62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英龙,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英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828执620号一案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