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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执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罗耀先、倪家嫒、倪冲倪静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普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耀先,倪家嫒,倪冲,倪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普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211号申请执行人:罗耀先,女,汉族,1931年5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倪家嫒,女,汉族,1948年9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倪冲,男,汉族,1961年3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倪静,女,汉族,1963年1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普洱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罗耀先、倪家嫒、倪冲、倪静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普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普洱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重第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申正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