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81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杰、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贝州集团机床设备有限公司,德州中远玻璃钢有限公司,管书军,任荣霞,管红,张保新,孟庆林,孟凡辰,杨会敏,钟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张杰,男,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申请执行人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书军。地址武城县鲁权屯镇工业园。被申请执行人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林。地址武城县运河区经济开发区。被申请执行人山东贝州集团机床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红。地址武城县鲁权屯镇工业园。被申请执行人德州中远玻璃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连军。地址武城县鲁权屯镇工业园。被申请执行人管书军,男,196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执行人任荣霞,女196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执行人管红,女,198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执行人张保新,女,1968年1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执行人孟庆林,1956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执行人孟凡辰,男,1981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执行人杨会敏,女,1982年7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城区。被申请执行人钟连军,男,196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杰与被申请执行人山东贝州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北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贝州集团机床设备有限公司、德州中远玻璃钢有限公司、管书军、任荣霞、管红、张保新、孟庆林、孟凡辰、杨会敏、钟连军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查询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盖晓东 来源:百度搜索“”